永强与刘英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因刘英患有不孕不育症,夫妻双方为了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协商一致后,决定通过购买卵子以及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产的方式生育子女。
永强提供精子,并购买了他人卵子后,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于2011年生育了一对异卵双胞胎,取名小刚与小强。孩子生下来之后,一直跟随永强和刘英生活。2014年,永强因病去世。
永强的父母想要担任小刚与小强的监护人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现在两个孩子生父去世、生母不明,而且代孕行为违法,孩子并未与刘英形成母子关系,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应当作为监护人来抚养两个孩子。
刘英则认为,代孕所生的两个孩子是自己与丈夫协商一致生育的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即使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基于之前夫妻共同抚养孩子的事实,也应认定自己与孩子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现在孩子生母情况不明,应当由自己来抚养两个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强与刘英在婚内通过购买卵子、由他人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刘英既非卵子提供者、又非分娩之孕母,因此小刚与小强不构成永强与刘英的婚生子女。
其次,收养关系的形成应当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刘英与小刚、小强之间不具备收养的必备要件而不能成立合法收养关系。
最后,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认为,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具有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观意图;二是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刘英在婚后抚养了永强的非婚生子女,把两个孩子当做自己亲生子女,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至于该非婚生子女是否是基于非法的代孕行为所生,不影响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
在刘英与两个小孩形成继父母关系的前提下,永强父母的监护顺序在刘英之后,且法院从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角度考虑,认为由刘英抚养两个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因此,法院驳回了永强父母要求抚养两个小孩的请求。
律师提醒:《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人工授精分为两类:一是同质人工授精,简称AIH,是指利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之后在妻子子宫内发育;二是异质人工授精,简称AID,是指将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并在妻子子宫内发育。
也就是说,人工授精子女要认定为婚生子女,除了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在婚内进行人工授精外,卵子必须来源于妻子且由妻子进行孕育、分娩。代孕在我国并没有合法化,借由他人代孕所生子女,提供精子的一方为生物学上的父亲,分娩孩子的一方为生物学上的母亲。